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人: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7-03-29   浏览次数:281

沪震职〔201724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上海市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7]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修订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保护受助学生尊严,不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引导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四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力求客观、公正,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 参照上海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依据乡镇、街道一级或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相关佐证材料,三档的认定标准分别为: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海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费用(包括缴纳学生学费)支出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明显低于上海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严重低于上海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因遭遇突发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家庭成员罹患重病需承担高额医药费或者属于单亲、离异、孤残、军烈属家庭,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范围:

(一)家庭成员及本人情况: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困难学生。

(二)家庭经济情况:零就业家庭或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经济收入;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条件,使家庭收入严重下降;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长期罹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

第三章 认定原则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与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工作小组对学生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认定工作小组组长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学院的认定工作。

(四)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担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各班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能够公平、公正地进行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要在全班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 各级认定必须明确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确定重点受助学生,保证精准资助。

第四章 认定时间与程序

第十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学年秋季学期(9-10月)集中进行,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申请或中途因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而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秋季学期集中认定工作结束后递交困难证明材料,申请参加春季学期开学初的补充认定。各二级学院在春季学期进行补充认定后,于开学初将认定结果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认定工作的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

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合招生办寄送《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需要在下学年申请认定的学生可向辅导员领取。学生于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在《认定申请表》上盖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同时提供民政、街道、医疗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佐证材料(包括伤残证明、低保证明、抚恤对象等)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学初,学生将《认定申请表》交给辅导员,辅导员应提醒需要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及时递交相关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负责对提交《认定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进行民主评议时,应以本市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过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填写“民主评议意见”,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三)二级学院审核、公示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级申报的初评名单。审核通过后,要以适当方式在学院范围内,将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异议材料,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公示通过之后,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学院(系)审核意见”,确定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将学生的《认定申请表》和学院信息汇总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公示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认定材料进行集中复核,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将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天公示。公示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的《认定申请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档存放。

(五)学校审定、上报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最终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第五章 管理与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在每年春季学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如发现不诚实守信,虚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骗取奖助学金或困难补助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认定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应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不能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告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便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要引导学生积极受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困难学生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结果将作为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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