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办法
发布人: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7-09-22   浏览次数:84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学生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二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三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四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规定的三年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学校入伍的学生,由校武装部统一指导学生填写并打印《申请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教务处、武装部等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

  ()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入伍学生将《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交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对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六条 学生申请退役复学学费减免应遵循以下程序: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打印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办理学费减免手续,及时上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第七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设立服义务兵役资助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成员,成立了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由武装部、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办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服义务兵役资助领导小组;成立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的服义务兵役资助工作小组。

第九条 为进一步扎实推进我校服义务兵役学生资助工作,服义务兵役资助工作小组在资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详细解读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相关政策,明确分工,严格审核,确保资助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部门分工如下;

(一)征兵部门

1. 告知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正确填写信息,打印申请表;

2. 收取申请表原件、入伍通知书或退役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查验原件);

3. 于规定日期前将预报名学生名单告知教务处、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 于规定日期前将走兵学生名单告知教务处、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 及时将退兵学生名单告知教务处、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 对上报材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盖章。

(二)招生办、教务处

1.将学校新录取的保留入学资格的入伍学生信息告知;

2.将学校录取的退役后自主就业考入学生信息告知;

3. 将学校录取的退役复学学生信息告知;

4. 对上报材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盖章。

(三)财务处

1. 提供学生学费缴纳、贷款、校内减免等情况;

2. 对上报材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盖章;

3. 资助款的管理、发放。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 在全校范围内宣传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相关政策,及时对学生进行政策告知和操作指导;

2. 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情况;

3. 完成资助工作平台信息填报工作;

4. 对上报材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盖章;

5. 完成服义务兵役资助情况的审核报告,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6. 资助明细表及时送交财务部门。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不得有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