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的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与上海市政府共同按比例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六)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我校家庭经济学生认定标准,生活俭朴;
(七)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各类志愿服务,有感恩奉献意识;
(八)具有自我解困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根据上海市教委下达的计划,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具体名额分配。分配名额时,以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为标准,按生源结构比例,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为每年9月,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辅导员递交申请材料,由班级奖助学金评定小组讨论提出初选名单,辅导员将初选名单及申请材料上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经过辅导员初审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集中评审,审核通过后将复选名单上报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本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最终评审,根据申请条件,考虑申请学生各方面资格,同时结合各方意见,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本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报上海市教委审批。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监督
(一)奖学金款项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