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关于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为更好地实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教〔2014〕3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在籍且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本市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依照我校实际情况,根据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档次将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分设为3档,分别为: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一等助学金,金额为4000元/人/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二等助学金,金额为3300元/人/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三等助学金,金额为2600元/人/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学生;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各类志愿服务,有感恩奉献意识;
(七)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根据上海市教委下达计划,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各二级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具体名额分配。分配名额时,对中西部学生和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为每年9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何一项,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学校各类奖学金中的一项,但不得再申请震旦励志奖学金。
(三)学生在每年9月25日前根据本评审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并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班级五人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申请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讨论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初评名单及资助档次,在班级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辅导员将初评名单及申请材料上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进行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初审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资助初审名单级资助档次上报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进行本校国家助学金的最终评审,根据申请条件,考虑申请学生各方面资格,同时结合各方意见,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本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结果。
(五)每年11月15日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本校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报上海市教委审批。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监督
(一)助学金款项每年按10个月发放至获助学生银行卡。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