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关于印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教财〔2019〕7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修订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严格遵守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做好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要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保护受助学生尊严,不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引导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四条 我校建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班级五人评议小组构成。各级认定必须明确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确定重点受助学生,保证精准资助。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审核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对各二级学院成立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和班级五人评议小组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审核。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负责学院资助工作的辅导员为副组长、各班辅导员担任成员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各二级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四)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五人评议小组,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五人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的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员选定后,应在班级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方才有效。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和班级五人评议小组每学年在秋季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进行调整,调整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读高职学生。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学生在困难认定申请审核通过之前,原则上不能享受国家和我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及措施。
第六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解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力求客观、公正,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第七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参照上海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及特困供养人员标准予以确定,并统筹兼顾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如:烈士子女、残疾学生、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受灾学生、临时救助学生以及其他困难家庭学生,以学生个人承诺制为准、提供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佐证材料,结合民主评议结果,从而对学生家庭经济的困难程度进行综合、客观、科学的认定。
民主评议的重点包括申请人的特殊家庭类型、重大支出、家庭变故、特殊状况、个人消费表现等方面。民主评议的结果体现在《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中。
第八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3档,分别是一级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二级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和三级家庭经一般困难。其中,一级家庭特殊困难为最困难档次。分档标准实行项目勾选与分值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指标如下: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海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民主评议分值在60-75分(含75分)的学生认定为三级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海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在《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家庭经济困难原因属于项目一“特殊家庭类型、经济困难特殊情况”;项目二“家庭承受重大经济支出”等项目中有任意一项或多项情况符合,且民主评议分值在76-85分(含85分)的学生认定为二级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海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并在《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属于“特殊家庭类型、经济困难特殊情况”;项目二“家庭承受重大经济支出”;项目三“家庭遭遇变故情况”中有任意四项或多项情况符合,或在项目一“单亲(父母一方已亡故)”、“孤儿”、“烈士子女”、“父母双方因残疾而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中有任意一项符合,且民主评议分值在86分及以上(含86分)的学生认定为一级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第九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秋季学期(9-10月)集中进行。在此之后,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申请或中途因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而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随时向所在学院申请,学院可以采取临时性困难补助或学校其他方式给予补贴,学年中不接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新认定。
(一)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学校应同时寄送《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二级学院应向在校学生发放《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
(二)每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学生将《认定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提交所在班级的辅导员,各班级辅导员负责及时收集学生提交的材料。
班级五人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认定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进行民主评议时,应以本市确定的认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着重考虑烈士子女、孤残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过民主评议,班级五人评议小组组长(一般为班级辅导员)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并填写本班级(或专业)《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报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三)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五人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五人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隐私。公示过程中,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书面提出异议材料。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该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申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修正。
公示通过之后,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院(系)意见”,确定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二级学院集中认定工作须在每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以及《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填写《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五)根据市教委的工作要求,每学年开学后八周内,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我校本学年《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文本及电子文档(数据库格式)一并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应对学生资助工作进行建档立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和资助情况实施动态化信息化管理。
为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体现档案的动态性、科学性,确保资助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10月30日前建立、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如有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因突发事件(如突发重病、家庭变故、天灾人祸等)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各二级学院要及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应定期在每年春季学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同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一般不少于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201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