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关于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为更好地实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在籍且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本市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依照我校实际情况,根据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档次将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分划分为三档,分别为: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一等助学金,金额为4000元/人/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二等助学金,金额为3300元/人/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三等助学金,金额为2600元/人/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当学年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
(七)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有感恩奉献意识;
(八)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根据上海市教委下达计划,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各二级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具体名额分配。分配名额时,对中西部学生和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为每年9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何一项,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学校各类奖学金中的一项,但不得再申请震旦励志奖学金。
(三)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本人根据本评审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的辅导员提出申请,并在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信息化平台中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四)辅导员根据学生认定的困难档次,对照助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对申请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查,评定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资助档次,将结果上报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
(五)各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资格和受助等级进行复审,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将本学院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汇总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集中复核,经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
(七)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最终名单。
(八)每年11月10日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本校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报上海市教委审批。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款项每年按10个月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
第八条在享受国家助学金期间,学生接收助学金的银行卡号如发生变更,需及时至财务室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
第九条 学生休学、退学或应征入伍后,当学年国家助学金暂停发放。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国家助学金审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及学生处逐级提出申诉。在助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当年度获评资格。对已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其受资助资格,追回已发助学金。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