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关于学校奖助学金的评审办法
发布人:学工部  发布时间:2022-09-01   浏览次数:10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关于学校奖助学金的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先进,树立典型,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的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从学校当年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成立学校奖助学金专项资金,用来奖励表现良好的学生,以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学校奖学金包括:震旦奖学金、震旦励志奖学金、“震旦之光”杰出奖学金、震旦星星奖学金以及震旦“公益之星”。

第三条  学校助学金包括:中西部困难学生补助金、春节送温暖补贴、震旦特殊帮困金等。

第四条  学校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震旦特等奖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震旦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震旦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震旦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奖学金;震旦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震旦之光”杰出奖学金每生每年5003000元;震旦星星奖学金每生每年500元;震旦“公益之星”每生每年200元。

第五条  学校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中西部困难学生补助金每生每年2000元;春节送温暖补贴每生每年3001000元;震旦特殊帮困金每人每年不超过在校学生学费的50%

第六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对象为我校在读的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全体学生。

学校奖学金以各年级学生总数为基础,评审比例分别为:震旦特等奖学金不超过1%,震旦一等奖学金不超过2%,震旦二等奖学金不超过4%,震旦三等奖学金不超过6%进行评选。震旦励志奖学金不超过各年级困难生总数的10%进行评选。震旦星星奖学金不超过5%进行评选。其余奖学金类别评审人数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七条  学校助学金评审对象为我校在籍注册并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学校助学金的评审比例为:中西部困难学生补助金、春节送温暖补贴、震旦特殊帮困资金分配名额视当年实际情况而定。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条件

(一)热爱祖国,思想端正,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能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能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日常行为表现良好,“综合素养德育”成绩在80分及以上。在成绩相同情况下以“综合素养德育”成绩高低作为最终评选依据。

(四)学校各类奖学金的评审条件:

1.

旦奖学金包括震旦特等奖学金、震旦一等奖学金、震旦二等奖学金、震旦三等奖学金、用于表彰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要求学习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内名列前茅,学年平均成绩至少在85分及以上;

2.震旦励志奖学金用于表彰我校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学校各类活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震旦之光”杰出奖学金用于表彰代表学校参加校外各级各类比赛,包括:文艺类、体育类、专业技能类等,并在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校争光的学生。

4.震旦星星奖学金包括“奉献之星”、“拼搏之星”和“攀登之星”,要求学年平均成绩在80分及以上。“奉献之星”用于表彰积极参加学校、班级各项活动以及各类志愿者服务的学生;“拼搏之星”用于表彰原本学习基础较差,但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刻苦,经拼搏后,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的学生;“攀登之星”用于表彰原来起点较低,在遵守校纪校规方面表现较差,但经教育后,各方面有明显进步,能较好地遵守校纪校规的学生。

5.震旦“公益之星”用于表彰校内外各类优秀志愿者,激励学生乐于奉献,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者活动。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学校任一类奖学金评选:

1.当学年中违法乱纪受到司法机关处理者;

2.当学年中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过处分且处分未解除者,或有不良文明习惯或不良诚信记录者;

3.当学年中考试课、考查课、选修课成绩有不及格者。

第九条  学校助学金的评审条件:

(一)中西部困难学生补助金用于资助我校中西部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要求学习刻苦,遵守校规校纪,团结同学,能按要求完成课业。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春节送温暖补贴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重点照顾寒假留沪勤工助学和中西部地区学生。

(三)震旦特殊帮困金用于资助在校期间由于家庭发生严重变故、父母或本人重伤、重病等特殊情况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无法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十条  学校奖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学校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在11月中旬完成。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学校整体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选程序,有序地进行推举、公示等工作。个别奖助学金项目根据具体执行情况而定评审时间。

(二)已获得当学年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学生不得再申请震旦奖学金;已获得当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再申请震旦励志奖学金。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学年在各项奖助学金评审前,在本评审办法的基础上,发文规定具体评审办法,通过各个渠道告知到每位在校生。

(四)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发文,符合条件的学生向辅导员递交纸质申请,一式两份,并提交相关作证材料。由班级奖助学金评定小组讨论提出初选名单,辅导员将初选名单及申请材料上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经过辅导员初审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集中评审,提出复选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名单上报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本校各类奖助学金的复核,根据申请条件,考虑申请学生各方面资格,同时结合各方意见,提出本校当年学校各类奖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文确定本校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我校奖助学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提高效益、注重实效、程序规范、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评审情况,做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将各类奖助学金发放至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广泛听取师生意见,自下而上进行推选。

第十三条  辅导员要做好学生奖助学金的管理工作。要引导和教育获奖学生合理分配使用奖学金,继续努力学习,保持生活简朴。同时要有感恩意识,将奖学金的部分反馈社会,强化榜样的示范和激励作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