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关于大学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和退役士兵的国家教育资助工作事关国家军队建设和社会安全稳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校大学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二条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四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 (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我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五条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六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按照我校规定的三年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八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教务处、武装部等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九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我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申请程序为:
(一)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
(二)退役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打印并提交《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和退役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交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并及时上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条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服兵役资助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由武装部、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办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成立了服兵役资助工作小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
服兵役资助工作小组在资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详细解读大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各项学费资助政策,明确分工,严格审核,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资助流程的规范性和严谨性。
(一)武装部负责在规定日期内将预报名参军学生名单、走兵学生名单、退兵学生名单等告知教务处、财务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收取《申请表》原件、入伍通知书或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对上报材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盖章。
(二)招生办、教务处将学校新录取的保留入学资格的入伍学生信息、学校录取的退役后自主就业考入学生信息和学校录取的退役复学学生信息告知武装部、财务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对上报材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盖章。
(三)财务处负责提供学生学费缴纳、贷款、校内减免等情况;并对上报材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盖章;同时负责资助款的管理、发放。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在全校范围内宣传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相关政策,及时对学生进行政策告知和操作指导;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情况,并对上报材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盖章;将资助明细表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完成服兵役资助情况的审核报告和资助工作平台信息填报工作,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第十三条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不得有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各项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等政策。
第十六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